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

  

  为加强机关物资的采购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办公室行政科为机关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除机关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的零星日用、维修低值易耗品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购管理和委员会自行采购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外,机关其他所需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统一由行政科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大宗用品或政府定点采购目录所列物资,由行政科和相关使用部门按市政府采购办有关要求共同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候选供货商,报机关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签订采购协议。

  第三条 所采购物资,无论是大宗物资或急需低值易耗品,一律入库并经物资管理人员进入台帐方可领用。(直拨物资需经物资管理人员验收入帐)。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根据所订货物的需求,质量、数量对照送货单(发票)验收入库。

  第五条 所采购物资的报销,采购物资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及货物清单。经物资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的报销单(发票),经有关部门签字核实、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付款)。

  第六条 物资管理人员根据物资消耗情况,提前半个月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对物资进出库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私自借用,并协助制订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物资报表。

  第八条 每半年行政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科仓库、服务中心仓库的物资进行盘底清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谭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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