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0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全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保二争一、科学跨越"和"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县两级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市委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高度,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努力开创全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一)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善于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积极协调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把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视察、专项工作评议、听审评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司法工作、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解决民生问题等的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二)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按照法律法规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凡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按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提高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围绕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当前要重点围绕市委提出的"目标提高、标准提升、发展提速"工作要求和"六个着力"工作重点,适时就实施"三大战役"和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等重大事项,依法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并监督实施。"一府两院"要规范和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员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其人选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任前法律考试、任前了解、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任后监督等制度,依法加强任免工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合法权利。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违法违纪,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深入实施代表法,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政情通报制度,丰富代表活动,提高活动实效。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审议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交叉性建议办理的协调和督办、"一府两院"领导领办重点建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部门办理评价和考核等机制,积极探索代表建议办理销号和结果评估等做法,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着力提高问题的解决率。探索和规范代表集体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并就"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等制度。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代表活动经费要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对妨碍、阻扰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高度重视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行使职权。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市人大常委会委室正职中要有40岁左右的干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委室正职、乡镇(街道)人大正职中要有35岁左右的干部。进一步重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配备、培养和使用。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

  (三)加强人大机关建设。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途径,提高人大机关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大每届要有干部交流到党政部门任职,使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进出有序、良性循环的机制。确保人大必需的工作经费,逐步改善人大机关的工作条件。推进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外交流,提高对外交往实效。

  (四)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在乡镇领导职数限额内,可以配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并明确相应的职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应列席乡镇党委会,符合条件的应参加党委。乡镇在编制总数内配备一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积极探索街道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办公室或联络室,配备主任和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基层人大工作。

  (五)加强人大代表自身建设。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选举法》、《代表法》,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行权能力,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把好代表的入口关。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强化代表职务意识。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一府两院"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活动。继续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和向选民述职制度,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始终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着力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保二争一、科学跨越"的战略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大问题,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改革创新,逐步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健全和落实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党委书记亲自抓人大工作,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通报重要情况、答复问题请示等制度,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听取一至两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委在作出本行政区域重大决策前应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党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大机关委室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参加。

  (三)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及时传达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把党委的主张和意图贯彻到人大工作之中。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领导干部时,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推荐的干部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四)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监督意识、人大意识。督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守法,党委理论中心组、党校举办的党政干部培训班等,要把人大知识作为必修课之一。"一府两院"及政府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等,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主动提交相关报告,积极配合本级、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及时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建议、批评、意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宣传部门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把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谭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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